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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如今被称之为非法同居关系。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
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如今被称之为非法同居关系。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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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如今被称之为非法同居关系。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具备结婚的实质性条件,存在事实婚姻。结婚的实质条件如下:(1)双方自愿结婚;(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没有配偶;(4)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5)无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
事实婚姻存在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本质要求,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男女关系。事实婚姻有四个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的本质要求;第二,以夫妻名义同居,外人也认为是夫妻;第三,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开始同居;第四,未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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