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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于年迈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实有困难的父母,必须自觉地履行赡养义务,以保障父母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使老人能够安度晚年,这是子女的...
再婚家庭有另行规定。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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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于年迈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实有困难的父母,必须自觉地履行赡养义务,以保障父母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使老人能够安度晚年,这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扶助,子女就应继续履行这一义务。和父母同居生活的子女,应依法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和父母分居生活的子女,应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自己的负担能力,给付适当的赡养费。在子女不止一人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负担赡养费。赡养和扶助是相辅相成的,各有侧重。在子女无力承担赡养义务或父母不需要子女支付赡养费时,子女仍需履行扶助的义务,使父母精神上得到慰藉,感情上得到寄托,生活上得到关心和照顾。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索要赡养费,也可以请求有关组织说服子女给付,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追索赡养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的方式,确定赡养费的数额和给付的办法。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被赡养人,有生活来源,但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劳务扶助,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法院也应当受理,以促使义务人全面履行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姻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实际情况而定。根据法律规定,这种姻亲的当事人之间是没有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的。只有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才能够享受到继子女的赡养和扶助。
以下就是再婚家庭离婚子女赡养相关内容,一旦离婚,对方子女没有这个义务。理由如下: 法律上定义的赡养义务指的是具有血缘关系(亲生)或者继子女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而继子女是由再婚婚姻关系的产生而生成的。这种继子女的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赡养的义务。但是,如果双方离婚,继子女的关系也会随之丧失,从而不再具有赡养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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