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男方不愿意拿出户口本而导致户口无法迁移,对此可用两种方法解决:一是确认户口本确在男方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户口本为双方共有并且共用,男方...
协议离婚后,男方不给户口簿,致使女方的户口不能迁出,女方可以凭本人身份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由派出所通知男方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离婚后想迁移户口,而另一方不肯拿出户口本,在这种情况下,可向户籍登记机关出示离婚法律文书等资料,并向户籍登记机关说明相关情况提出户籍迁移要求。按现行户籍登记管理规定,户内因发生婚姻变化户口迁移的,在满足了户籍迁移的相关条件后,即使一方扣押了户口本,也可由户籍登记机关按章办理迁移手续。
1、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他配合迁户。 2、单独立户,女方离婚之后可以把自己的户口从男方家里迁出,但是地址还是同一个地址只是单独立了一个门户而已。 3、保持原户口,女方离婚了之后也可以不动自己的户口,也就是说把自己的户口依然挂在男方家庭里,但唯一不同的是户口本上会标注离异信息,并且表明和户主毫无关系。 4、迁回原籍,结婚之前女方会把户口迁到自己丈夫家里,那么离婚之后她们也依然可以把自己的户口迁回原籍也就是自己父母的那一边,不过这个过程比较复杂,首先要需要女方在原居住地有一定的房产证明才可以通过审核。
【法律意见】具体应与男方协商使用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男方拒不配合,可求助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说服无效的,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可用此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男方拒不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的,可申请补办《出生医学证明》。以包头市为例,根据《包头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户内成员因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一方申报户口迁移登记,另一方拒不提供居民户口簿,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凭相关法律文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9]459号):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的通知》(法(民)发[1985]5号)精神,为保障公民依法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权利,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申请条件:《出生医学证明》已经签发过,但家长因丢失或摧毁等情况,需要补办的。提供材料:1、由申领补证人提交原签发机构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住院病历、分娩记录、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 2、原签发机构对所提供的住院病例、分娩记录和《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真实性出具的证明信; 3、补证机构(县卫生行政部门)向申领补证人出具《关于委托核实出生入户情况的函》;由申领补证人携带《关于委托核实出生入户情况的函》到父母双方户籍地户口登记机关调查并带回《出生入户情况回复函》; 4、《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提交登报声明作废的报刊原件、涂改损毁的提交被损毁证原件); 5、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或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及复印件(原证仅显示母亲信息的,只提供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登记簿)。由申领补证人首先到《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机构申请查找原住院信息和签发记录。办理流程:1、由申领补证人首先到《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机构申请查找原住院信息和签发记录; 2、到县卫生局申请补发,提交全部相关资料,经审核合格后予以补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2人已浏览
200人已浏览
253人已浏览
3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