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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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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即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该条对原告未缴起诉费的法律效果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上诉人未缴纳上诉费的法律效果相同,同为“按自动撤诉”。但不同的是,“民事诉讼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明文要求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予以处理。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当事人未缴纳上诉费用时,应与未缴纳起诉费的处理方式一样,以裁定确认发生“按自动撤回上诉的法律效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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