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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申请书中一般需要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2、请求保...
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申请书中一般需要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2、请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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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应当载明的内容有: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3)请求保全金额或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信用证明,或者无需提供担保的理由;(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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