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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的。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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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章民兵第三十六条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的任务是:(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第三十七条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第三十八条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民兵是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预备役是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义务兵和志愿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我国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采取服预备役和服现役两种形式,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为了加快社会现代化的建设,现阶段采取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1、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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