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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
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羁押期限可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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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由于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长期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和复杂的案件。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一)交通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取保候审起诉阶段的拘留期限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半个月。变更管辖的,从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的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返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己调查。补充调查:补充调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得超过二次。补充侦查结束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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