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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望权怎么进行诉讼

2022-09-01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市,××职工,住北京市××路××号××小区×单元×号。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路××号××小区×单元×号。诉讼请求: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周小×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事实与理由: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当初商定婚生女儿周小×由被告抚养。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周小×的父女亲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此致××具状人:周×××年×月×日《》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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