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
中止探望权,不是从实体上处分权利,只是暂时限制探望权的行使。因此,有关中止探望权和恢复探望权的问题不宜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是属于履行法院已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2、权利人在行使时,存在以下情况,相关人员可以向提出申请,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权。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望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判决,如果通过审理确认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就应该中止。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1)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2)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3)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其脱离直接方的;(4)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的;怂恿子女犯罪的等。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或是未按期给付,或者是父母因犯罪被收监(父母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而入狱除外),不是中止探望权的条件,不能作为中止探望权的法律依据。中止行驶探视权的程序当事人不能自行作出,法院也不能未经当事人申请依职权作出。3、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中止探望权后,探望权还是可以恢复的。《解释一》中规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据此可知,与中止探望权一样,恢复探望权也需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才能实现。
对子女的探望权可以中止。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2)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巳进入执行程序,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请求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裁定,无需通过审判程序解决。 (3)实际的操作只能是当直接孩子的一方认为另一方具备法律规定的不利于孩子身心的情形时,可直接拒绝另一方的探望要求,另一方在被拒绝探望后,可向法院申请探望权的强制执行,然后再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明确提出要求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最后由来裁定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八条规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2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113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