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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已经界定婚姻是无效婚姻,那么是不用支付彩礼的。 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的条件便是缔结婚姻关系,而且给付彩礼是合法行为,...
同居关系给付彩礼一方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即使其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其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或单独请求收受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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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证之后,两人就是合法夫妻了,所以没有规定多久离婚会退彩礼。 2、但若是离婚之后,满足这些条件是可以让女方返还彩礼的: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彩礼返还的是全额还是部分,需要分情况来定,若是两人未办理结婚证、未共同生活,那么就需要全款返还,若是未办理登记,但一起生活过了,就能只能返还一小部分。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婚姻: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关于、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彩礼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否支持的问题,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未作出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对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审理。(一)关系双方均系未婚,或一方系、丧偶后未再婚而另一方未婚,或者双方均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同居关系,对于此类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种情形即“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相关规定即”生活绝对困难“作为客观标准,综合判断并作出处理。同理,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亦比照上述规定办理。(二)同居关系给付彩礼一方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即使其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其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或单独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亦不得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请求。退婚不退彩礼的约定有效吗无效。订婚过程中,有的还在礼单上约定如果退婚是男方提出不退款,如是女方提出全额退还等情形的。这种约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是由于索要财物的性质决定的。索要财物就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因此就应当返还,约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这种约定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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