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 其中,“双罚制”是同时处罚单位和该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单罚制”则是只处罚责任人而不...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第一,行为人已...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 其中,“双罚制”是同时处罚单位和该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单罚制”则是只处罚责任人而不处罚单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为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4人已浏览
85人已浏览
128人已浏览
9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