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火山活动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水库、油田、矿山、核电站、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专...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将地震、火山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乡规划,组织民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利用城市广场、体育场馆、绿地、公园、操场等公共设施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设备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地震、火山喷发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地震、火山喷发预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统一发布。在已经发布地震或者火山喷发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或者临近喷发异常,情况紧急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四十八小时之内的地震或者火山喷发临近预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或者火山喷发短期预报和临近预报在发布预报的时间和地域内有效。在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或者火山喷发的,原发布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或者延期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建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提供技术指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50人已浏览
654人已浏览
316人已浏览
2,48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