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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法院执行局不进行执行,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政法委督促该法院执行庭; 2、就你所讲,你应该积极向负责执行此案的法官...
可以咨询执行局。1、如果基层法院执行不作为,建议申请提级执行;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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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可以向执行庭申请。亲耐心看待下面内容,字字玑珠。——为您解答的是大同冯晓利律师,我的解答基于您的陈述进行的法律、经验分析,因为案件不是1=1=2的算术题,所以如果您遇到具体案件,建议您联系靠谱的律师进行电话或见面咨询,同一个案情往往结果不同。
1、法院执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2、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3、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1、法院执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2、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3、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4、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法院执行局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法院执行局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5、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6、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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