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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按揭贷款房屋过户手续及注意事项

2024-11-21
当夫妇决定离婚时,如果房产还有未偿还的贷款,他们通常无法直接办理过户登记。然而,如果双方能够就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在拥有完全的房地产所有权之后再进行相关登记也是可以考虑的处理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涉及按揭房产的分配问题,可以依据以下几种情况作出详细分析:首先,如果其中一方在结婚前就已完成了按揭申请、支付了第一笔首付并取得了产权证,而产权证上注明的权益人为该方个人,婚后夫妻二人在共同财产中共同偿还贷款的行为,应明确这类按揭房产可被视为一方在婚前所有的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在婚姻生活初期,其中一方提交了按揭申请,并支付了首付费用,然后在婚后才取得产权证,并且该证上仅清楚表明一方作为唯一的权利人,那么这部分按揭房产也应当作为婚前个人财产再次确认。 接下来是第三种情况,如果在结婚初始的时候,其中一方负责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而在婚后则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欠款的偿还责任,即使在离婚诉讼期间没有获取完整的产权证书,但只要双方能就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可按照这个协议执行。 最后,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采用一方的名义办理按揭申请、支付首付款、取得产权证,而且证书上显示的权益人为该方,如果双方都没有表示愿意用自身婚前财产偿付购房款,或者没有提出任何相关证据予以有力支持这个观点,那么法院很可能将此房产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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