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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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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种情况是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法律,继承权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你说的情况中,女儿已经没有配偶。那么他的赔偿费由她的女儿和她的父母继承。也就是说,她的所有赔偿费和其他遗产分三部分,一部分归她的女儿,另两部分归她的父母。她的公婆是没有继承的权利的。但是有另外一种情况,由于她的丈夫两年前死亡,不知道她丈夫的遗产是不是已经继承完毕。如果没有继承完毕的话,属于她和她丈夫曾经的共同财产是要由孩子和双方的四位父母共同继承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女儿的赔偿金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因为女儿死亡的时候她丈夫已经死亡了。既然当时的赔偿金对于分割已经做好了协议,那么这30万元就是你女儿的个人财产。女儿去世后,这30万元作为女儿的独有财产进行继承,仍然是由女儿的孩子和父母进行继承,男方父母无权继承。
工伤死亡待遇,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保的,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根据交通法规和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由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确定双方的责任,如果不服该认定,可以申请重新认定;然后等病情稳定了再做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最后再结合你的户籍身份等等,最终确定你应当获得的赔偿数额。千万注意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相差近四倍,而且农村户口符合一定条件可以按照城镇标准来赔付的!根据您的描述,因为你还不能提供具体的以上资料,现在无法确定赔偿数额。我们可以帮助收集保留人损证据、伤残鉴定和计算赔偿数额,以及全程索赔等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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