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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费法律强制执行的

2021-12-03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常见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是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者审查询问被申请人的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者转移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中国家指定的专项资金。但是,被申请执行人以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划入申请执行人账户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直接划拨。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以直接向银行所、储蓄所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出,无需经其同意。外国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无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或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二、扣留和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但是,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人民法院在扣留和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和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两种紧密相关的执行措施,即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时扣留在原单位,不允许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超过期限限仍不履行的,可以提取、扣留、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出售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贴上封条,当场封存,不允许任何人转移或者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和竞争的方式,以最高的价格当场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出售是指强制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售,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出售。人民法院直接出售的,应当在出售前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出售价格应当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或者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或者出售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当及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不仅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会将财产转移,拒绝向人民法院说明其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十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的,人及其住所或者隐匿地对被申请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果发现应当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执行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查封和扣押。如果没有时间做出查封或者扣押的裁定,可以先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或者单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法院应当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交付财产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应当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到庭或者到指定地点,被申请执行人应当直接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产或者票证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先将应付的财产或者票证交给执行人,由执行人转交。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财产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交付。经教育仍不交付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并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财产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或者票证,人可以责令持有人赔偿其过失或者损失。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际价值裁定强制执行。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土地。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迁出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者特定土地上的财产,腾出房屋或者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措施。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这是一项特殊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执行人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八、强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延迟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延迟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在原债务利息上加倍,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计算,从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非金钱支付义务的,因延迟履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十条发出的执行通知,人民法院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当通知被申请执行人缴纳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延期履行金。这两种措施中,既有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的部分,也有制裁被申请执行人的部分。九、强制办理相关产权许可证转让手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相关产权许可证转让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相关产权许可证是指房地产或特定动产的产权凭证,如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商标证、车辆许可证等。在执行过程中,部分财产在执行后变更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产权证的转让手续,才能完全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许可证转让手续时,需要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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