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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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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按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一)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二)有违反管理规约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五)有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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