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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坚持,有提交证据并作证的责任。任何一方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都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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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侵权证明责任认定:(1)受害者(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证明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者必须对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损害包括患者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支付费用等诊疗手续证明。(二)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卫生行政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各级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承担以下举证责任:1、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是,在一些困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业的技术鉴定来确定因果关系。2、医疗机构没有医疗错误。如果医疗机构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必须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医疗过失。有的学者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即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结果和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2)出现了无法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一个原因,如果医疗机构也有过失,则应根据过失相抵的原则,双方分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对诉讼中提出的事实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在不能证明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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