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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再审的主体包括: (1)生效裁判文书中列明的当事人,即案件的原告、被告、被判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 (2)当事人死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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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再审的主体包括: (1)生效裁判文书中列明的当事人,即案件的原告、被告、被判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 (2)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后的权利义务承继者,但是受让原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债权的受让人除外; (3)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原审诉讼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4)对驳回其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如果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
可以对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再审的主体包括: (1)生效裁判文书中列明的当事人,即案件的原告、被告、被判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 (2)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后的权利义务承继者,但是受让原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债权的受让人除外; (3)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原审诉讼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4)对驳回其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如果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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