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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要求,对申请人的“三需要”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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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撤回复议必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只有申请人申请才能撤回;(二)申请人必须是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即使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或者撤销了原来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只有申请人愿意接受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才可认定为撤回。如果申请人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行政复议应当继续进行;(三)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一)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公安机关提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补充相关材料,刑事复议、复核时限自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后,相关人员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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