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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法定代表人签公司担保的合同无效,签其他合同也无效吗? 《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合同,法定后果由公司承担,...
有。合同的生效方式属于双方的意思自治范围,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属有效。作为公司来说,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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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超越代表权限签订的合同要由公司承担。如果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因为权利外观,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无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法人代表拥有使相对人相信自己享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签署的合同的效力大致区分两种情况,产生三种结果: 第一种情况,相对人为“善意”时,合同有效。 企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职务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企业对法定代表人设定的职权范围不能作为对抗善意相对人而否认合同效力的根据。 何为善意相对人?即相对人不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超越了其职能权限,同时履行了形式上的审查义务。 因此,当相对人为善意,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了学理上的表见代理,故签订合同有效。 其次,从公司法角度出发,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定,只能约束公司内部,从维护交易稳定性角度,不能苛求所有的合同相对人都负有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故合同签订双方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条件下,合同认定为有效。 第二种情况,相对人非“善意”时,会产生两种结果, 一是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代理一章中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可知,若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知法定代表人越权代理,且公司不对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追认的,即认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无效。在认定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无效后,该合同通常被认为无效。 二是合同效力待定: 同样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当相对人不属于“善意”时,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效力取决于公司是否追认,此时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公司追认,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不予追认,合同即为无效。这是我国法律维护相对人和公司利益的体现,更有助于促进市场交易的实现。
同? 分公司不能代表总公司签合同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对于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只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登记的营业执照,就能明白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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