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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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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原则上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间歇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失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以是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及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者是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指定的近亲属;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又对这三级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折叠编辑本段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 折叠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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