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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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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必须直接基于行为人的职责而产生。 最高人民法院也对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予以了明确:“认定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不能以行为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为划分标准,而应当从其所在的岗位和所担负的工作上看其有无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只要经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聘用,并赋予其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所谓主管,一般是指对单位财物有调拨、安排、使用、决定的权力。所谓管理是指具有决定、办理、处置某一事务的权力并由此权力而对人事、财产产生制约和影响。 所谓经手,是指因工作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控制单位的财物,包括因工作需要合法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而不包括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方便条件。
《刑法》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二)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产。具体来说,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和与职务相关的便利。2、必须有侵占行为。本单位财产是指本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拥有或者未以自己的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全部物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其具体形式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3、必须达到很大程度。如果只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财产的行为,但不符合大量标准,则不能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非法占有的职务之便,共同论处本单位财产。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并根据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任何职员都是不得私自占有公司的财物的,公司在发现财物被职员利用职权占有之后,可以先判断一下具体被占有的是什么,接着确定该财物目前的市场价值,若是确定后,价值比较高,那么需要将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的职员,交给司法机关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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