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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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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延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部分债务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照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件未确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偿还的有效法律文件中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1、75×延迟履行期间。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有合法约定利息的按照约定计算,没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按照约定的利息来但是不得超过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最高不得超过 15.4%;无明确约定利率的,由法院结合因素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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