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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行政处罚之日起,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审查决定仍不满意的,可以向审查决定申请。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
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修正)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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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也就是说:如果超过了法定期限不提起申诉,则通过复查、复核程序请求监察机关裁决的权利即行丧失。如果逾期提起申诉,则不能导致复查、复核程序的发生,而只能由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因此,申诉人为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申诉。
行政诉讼申诉期限十五日,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行政申诉的期限是十五日内。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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