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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私藏枪支罪的立案标准,相关部门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四条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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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枪支罪的立案标准为: 1、非法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1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超过两支的;(二)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超过两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超过五支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超过100发,气枪铅弹超过50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超过1000发的;(四)非法持有,私藏三枚以上手榴弹的;(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隐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超过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超过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超过两支;(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超过20发、气枪铅弹超过10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超过200发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杀伤性弹药超过一枚的;(五)非法持有、私藏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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