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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可以被驳回起诉的事项包括哪些

2022-0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77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一)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上述皆是书写上诉状的基本要求,笔者常收到漏列原审其他当事人的,还有落款处未签名、单位未盖章、村民小组的负责人未签字等,以及未署明落款日期的情况。这些基本要求不齐全的上诉状,只能退回,无形中又延误了上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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