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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审查。...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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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确定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旧的改建,应当保护传统风貌,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按照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有序实施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和景观环境。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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