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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按照城市绿地养护规范,做好责任范围内绿地养护工作,保证园林植物生长良好及绿化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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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城区内建设城市绿地以及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活动。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分期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绿地、主要道路两侧的绿地和面积超过一公顷的绿地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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