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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必须符合收养的法定条件,对于收养人来说,主要有以下限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3.年满三八周岁; 4.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该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涉外收养的条件是: (一)符合法定条件 1、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1)、(3)、(5)条的限制。 2、被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送养人的条件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按照我国《》的规定,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的条件)适用被收养人住所地法律,同时不得违背收养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律。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的程序)适用收养时的行为地法律。涉外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人住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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