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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定立遗嘱,所以遗嘱继承可以给没有血缘关系的人。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
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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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也能继承遗产吗?答案是肯定的,能。日前,公证处就成功办结了一起错综复杂的遗产继承纠纷,而事主李某也终于得到了他应得的那份遗产。 那么,李某继承的究竟是谁的遗产呢?事情还得从40多年前说起。1960年9月初,家住市区某地的王老汉不幸身染重病与世长辞,身后留下了几间房子,而正是这几间房子,引起了子孙们长达数十年的纠纷。 王老汉与早年过世的老伴一共育有5子3女,其中三儿子王某和妻子周某一直感情不和。据了解,由于当年他们婚姻属父母包办,在新婚不久,王某就离开了包头前往上海打工,并在那里和另一个女子同居。远在包头的周某虽然知道丈夫已经背叛了自己,但由于两人起初就没有什么感情基础,因此她对王某的所作所为也就懒得干涉。就这样过了数年之后,王某觉得如此生活毕竟不是长久之机,于是,他在1960年9月下旬向周某提出了离婚,并许诺将包头的所有财产都给周某,以作补偿。此时离王老汉去世还不满一个月。 1960年10月,周某在经过一番思考后,毅然和丈夫结束了这段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并在不久以后领养了一子,就是本问开头的事主李某。由于王某在和周某离婚时曾许诺将包头的所有财产都给周某,因此,母子两人就依然在王老汉生前留下的旧宅里安身,直到1978年周某因病去世。 在九泉之下的周某万万不会想到,她的去世,使王老汉其他女子和李某之间矛盾骤然爆发,因为他们认为,李某和王家人根本就没有血缘关系,现在周某已去世,他就应该搬出王家老宅。而李某却认为,他住的是他养母周某的房子,而周某和丈夫在早年就已经离婚,因此他们现在根本无权过问这间房子。虽然双方的矛盾日益尖锐,但李某还是在这间颇具争议的房子里住了下来,这其中很大一个因素就是远在上海的王某也觉得理还在李某一边,因为当年他曾经答应将所有财产(包括房子)都赠给周某。 2002年6月,王某在上海去世。而此时,李某和王家人之间的矛盾也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于是,在一个月以后,李某来到市公证处,咨询他到底有没有资格继承王老汉留下的几间房子。 在经过长达数月的调查取证之后,市公证处终于认定,李某完全有权继承王老汉留下的房产。因为当年王某和周某离婚时,王老汉已经与一个月前去世,他留下的房产其中应该有王某的一份,而王某在和周某离婚时,又把他赠于了周某(在当年的离婚协议书上清楚写明了"王某自愿将在绍兴的所有财产都赠于周某)。也就是说,李某现在所居住的房子,所有权属于周某而不是王家人的。当周某去世后,李某是唯一的继承人,因此现在这间房子的主人理所当然应该是李某。面对事实,双方终于握手言和。一场旷日持久的房产纠纷也终于尘埃落定。像这样复杂的房产继承纠纷的确很少见,不仅时间跨度大,而且牵涉人员众多,不少当事人都已经去世。但不管事情有多复杂,最终还是应该以事实为依据,毕竟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法制社会,一切都有法可依。
自书,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这种遗嘱不需要见到场证明,立遗嘱的人可按照自己的意志书写设立遗嘱。它具有简便易行、节省开支、修改容易、便于保守隐私和秘密的特点。自书遗嘱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遗嘱形式。《》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设立自书遗嘱必须具备下述条件:(1)遗闲人必须亲笔书写遗嘱的全文如果委托他人代写、作记录,或者用各种印刷、复印、软盘、电报、电传、传真、电于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都不能认为是自书遗嘱。遗嘱人生前的日记、信函等,即使记载了有关本人死后财产处理的打算,也不能视为自书遗嘱。死者临终前留下了遗书,经认定为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露的,应确认符合自书遗嘱的条件。继承法对遗嘱人使用的笔墨、纸张等没有硬件要求.只要能清晰记载遗嘱内容,不易退色、变质、虫食等均可。(2)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后,必须在遗瞩上亲笔签名,其他如加盖印章、接指印等都不能代替亲笔签名。遗嘱人只有在遗嘱上亲笔签名,才能表示该遗嘱为遗嘱人所立,也才能在对遗嘱效力发生争议时,可以凭借现代技术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进行查证。(3)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亲笔注明年、月、日遗嘱上记载的日期十分重要,可以据此判断遗嘱人有无遗嘱能力,进而确认遗嘱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否有效。遗嘱人在遗嘱上记明的日期,应该准确而又具体.如果遗嘱中未注明日期.该遗嘱不生效。遗嘱必须具备上述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不发生法律效力。继承法没有对自书遗嘱记明地点、加盖印章等作出特别要求,也没有变更、增删遗嘱内容形式上的规定。遗嘱人要想变更或增删遗嘱内容的,如果不便在原遗嘱上更改,应当重新再立一份。
1、看具体情况定。如果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只要是有合法的收养关系,则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互有继承权; 2、如果是继父母和继子女,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相互之间就没有继承权。如果有扶养关系,相互之间就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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