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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 建筑工程的预付款一般不宜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50%但也不能低于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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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付款的额度 建筑工程的预付款一般不宜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50但也不能低于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比例。安装工程一般不宜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2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时间和方式 工程预付款应在工程开工后完成工程量达一定比例时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回或折抵进度款。折回或折抵的方式与比例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约定:“在完成年工程量总造价(以发包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报告为准)后的每月里,按每月工程进度款的扣回。在完成年工程量的扣完。”运用担保手段降低风险 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时间一般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为了能让工程预付款全部用于工程中而不被挪作他用,防止承包方收到工程预付款后不能按时进场施工,发包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工程预付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办法。比如,规定特定的查帐方式或要求承包方提供购买材料的合同和发票等。另外如果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数额较大,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承包方接受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方提供银行保函。当然,承包方也可以向业主要求出具支付保函。
一般不可以的。 罚款与违约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罚款是国家有权机关追究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责任的处罚手段,它主要由行政机关行使,有时人民法院也会行使,但无论如何民事主体是不能享有的。因此,在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肯定不能直接约定罚款。 但如果当事人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罚款,应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目的和意思,将“罚款”理解为“违约金”为妥。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定金的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时间即可。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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