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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的罚款标准是多少?

2021-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第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按规定监测排放的水污染物,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测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规定监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出口和周围环境,或者未披露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洞穴、私人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异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四)未按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 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整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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