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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所扣留车辆的,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
这些情况下交警可以扣押车辆 1、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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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管没执法权,只有劝导权。 警察才能在以下情况下扣车。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3、未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的 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5、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6、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7、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车机动车超载的 8、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9、机动车有拼装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10、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11、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12、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顶真的话可以打110报抢劫。
交警部门因处理交通事故扣押车辆的,无论是交警部门自行保管,还是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保管,均不得向车辆所有人收取停车费。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1、交警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的,应当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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