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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是仲裁前置。 2、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是仲裁前置。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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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的原则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我国对土地、山林大体上进行了四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在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认“四固定”时的确权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时未确权的,发生纠纷应参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时确定的产权处理。在解放后,已通过双方协商并达成合法协议或经上级处理决定或经人民法院裁决了宅基地的权属,具有法律效力。经过统一规定的宅基地,如果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一般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未经规划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议的,可以参照土改时的确权情况处理。土改确权是对房屋宅基地的确权,但自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后,土改时确认的农村个人宅基地所有权即丧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原所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如果原来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明确的,应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地解决。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会发生非常多的纠纷,因为现在关于宅基地可能会有产权不清的这种状况,所以在进行调查的时候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必须要将所涉及到的证据都调查清楚,只有这样才能够合理处理。延伸阅读:宅基地转让协议范本如何书写农村宅基地房产证怎么办理宅基地上房屋能否继承?
农村的房子,涉及买卖、租赁等纠纷,都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不过,在申请仲裁前,应当具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第二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我父亲1958年去世时留下一处房产,是一个三间房的小院.我母亲和我们七个子女一直住在那里.房产证上是我父亲的名字.1973年母亲患半身不遂丧失工作能力,每月收入只有18元,1974年老屋倾斜急需重盖,但母亲已无力翻盖.只好由我和二弟,三弟出资出力重修老屋,其他五子女也曾帮忙,最后终于将新房盖好.是三间南房.母亲去世前和六弟,三弟一直住在那里.母亲一年后去世,三弟去外地插队,六弟自己有房后搬走.几年前三弟回京后又回到那里居住.现请教这处房产应如何进行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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