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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
1、合同法的的52条规定的欺诈与胁迫是针对投寄国家利益的,强调的受损方是国家的利益。因为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的形式,利用了藏族与胁迫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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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和准建证的区别: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准建证是经过审批同意申请单位在经审批的位置建设的法律凭证;土地使用证是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准建证是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准予建房的证书。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以当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当地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征收二至六倍的;(二)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非婚生育子女,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四)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因为胁迫,欺诈或者乘人之威缔结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这些合同则是可撤销的合同。所以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8条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赋予了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这也意味着法官有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合同中哪些条款应该撤销,哪些条款应该保留,以及哪些条款应予以变更。如果我们看一下合同法第5条、第6条以及第7条的规定,那么我们将会更加清楚的看到在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之间所存在的巨大差异。合同法第5条规定了公平原则,第6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第7条则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这种条款我们称之为一般条款,因为公平、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这些概念在法律中并没有非常确切的涵义,对于其涵义的确定是法官所要作的。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是没有这种规定的,当然合同法中的这种规定同时产生了一种危险:法官在适用这种一般条款的时候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法官对同一个案件的不同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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