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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现役军人同地方上的公民一样,享有婚姻法规定...
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战士在未满现服役期间不准结婚;部队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对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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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律对军人婚姻有什么特殊保护规定? 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这里,除了因军人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重婚或姘居、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重大过错外,对军人配偶一方要求离婚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这种保护是为了使军人安心在军队服役,没有后顾之忧。 此外,我国刑法还专门规定了惩治破坏军婚罪(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与强奸罪(指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反映了国家对军人家庭和军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
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战士在未满现服役期间不准结婚;部队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对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海军、空军、国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干部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要求对其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还规定了,军人要求结婚,必须先经过部队审查批准,由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然后才能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过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作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如果是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就不适用上述规定。对于非现役军人的,如果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要考虑到此时不可以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这个时候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仔细确定一下哪些法院对离婚案件是具有管辖权的。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1、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时,须征得军人同意,而对军人提出离婚却没有相应规定。也就是说,军婚中,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仍按普通人离婚的程序办理,无须经另一方同意。还有,为了保护孕妇及产后妇女的权益,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在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的几个方面。首先,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的情形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其次,军人行使离婚否决权之后,要积极做好化解婚姻危机的工作。最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投下离婚的“赞成票”。如果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的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作为军人一方,应适时地、十分理智地为离婚投下一张赞成“票”。关于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处理问题,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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