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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再作案,应当由公安机关予以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保证金,待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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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公安机关会向检察院申请撤销取保并执行抓捕还押,并申请执行逮捕; 2、两次犯罪根据情况也许会合并处理,也许会另案处理,关键在于所犯罪行及同案犯是否一致; 3、判决生效后的剩余刑期=总刑期-(首次羁押日到取保候审决定当日+二次羁押日到判决生效日),因为取保候审期本身就不属于羁押期,不能折抵刑期。
被保释候审的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但在被保释候审期间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嫌疑,执行机关必须暂时扣除支付的保证金,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故意重新犯罪的,应保证金;过失重犯或不构成犯罪的,应退还保证金。对于取保期间重新故意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视情况分别作出:1、没收全部或部分保证金,要求嫌疑人重新缴纳保证金;2、刑事拘留;3、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嫌疑犯被拘留或逮捕,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从执行刑事拘留或逮捕之日起计算。
取保候审期间又重新犯罪的,撤销取保候审予以逮捕,同时对前后两个罪名分别判决,合并执行,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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