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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2、出...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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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为: 1、租赁的房屋由于非承租人原因部分或全部损毁的; 2、签订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 3、租赁物侵害到承租人人身安全或健康的。根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当事人中止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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