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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 第二十五条规定: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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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所以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在被征土地发布征地通告。 2、向村民征收意见。 3、进行地籍调查以及地上附着物的登记。 4、部门编制一书四方案上报等待审批。 5、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6、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 8、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准。9、登记土地补偿。10、实施补偿安置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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