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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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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组织作弊即行为人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的行为。近些年的考试作弊行为大多呈现出“多人对多人”的集团式作案方式,形成了“术业有专攻”的利益链。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刑标准是为作弊行为一般通过“传出试题”和“传入答案”两个主要过程来实现。整个作案流程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多人配合,共同牟取暴利,其中组织行为居于核心地位。这里的组织行为是指发起、组建和设立考试作弊的团伙(如招募、雇佣、拉拢、收买相关人员等),为组织考试作弊活动制订计划、进行谋划和布置,实际指挥、调整具体措施的实施、人员的分工与安排等。组织的对象也不仅限于考生,组织家长、监考人员或者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的,也属于组织作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考生被视为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①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②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③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④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⑤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属严重考试作弊的行为: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①组织团伙作弊的; ②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③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④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属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考生及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③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④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⑤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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