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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机制

2025-01-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如果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那么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则上,一人有限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以公司的财产承担,而股东只需承担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 然而,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具体而言,如果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那么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有限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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