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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伤劳动者存在丧失享受待遇的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任一情形的,就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
1.对停发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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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条例》第34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达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六级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其次,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性质来看,它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部分,而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而开除(除名)不符合以上四种情形,所以,开除(除名)职工,应该给予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2.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待遇条件;拒绝治疗。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经工伤鉴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残疾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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