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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等贵重金属或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
走私文物罪的判决规则: 1、触犯本罪的,一般判处5-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 属于特别严重犯罪情节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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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本条第2款、第4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根据本条第5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3、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文物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1、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一)走私国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足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不足三件,二)走私国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足三件2、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况特别严重:(一)走私国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二级文物三件以上,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二)走私国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第二项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殊车辆进行走私活动,文物严重破坏,无法回收等情况。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具体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文物,是指遗存于社会、埋藏于地下、水下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的历史文化遗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文物具体包括: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 作为走私对象的文物并非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证才能出境,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外,一律禁止出境。 根据1991年修改的文物保护法第31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但本法第325条已将此行为单独立罪,本法实行后,此行为不再构成走私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一致,这里不再赘述,具体可参见有关介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亦可以是个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仍决意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如卖给国外、赠送给国外之人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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