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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的无效事由,该赠与合同有效。但该赠与合同未办公证,赠与人在财产交付前即房产办理过户登机前享有任意撤销权。此外,赠...
如果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的无效事由,该赠与合同有效。但该赠与合同未办公证,赠与人在财产交付前即房产办理过户登机前享有任意撤销权。此外,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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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发出赠与或受赠与的要约,而另一方当事人作出同意接受赠与或者同意赠与的意思表示,则赠与合同即告成立。由于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是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无偿给予他人财产,因此,赠与人必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并且应当对赠与物享有处分权。受赠人可以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赠与人不得以受赠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赠与无效。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的,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另行补办过户手续。赠与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不同形式的赠与合同在效力上会有所不同。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赠与人即负有给付赠与标的物的义务,如果不履行给付标的物义务的,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标的物有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后补的赠与合同满足下列条件则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赠与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做出处分,其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的行为,只要不存在受到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就可以认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使真的发生赠与人在办理公证后合同履行前死亡的事实,赠与人也未必希望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结果。如果因赠与人死亡而人为地导致赠与合同不能履行,实际上有可能违背了赠与人的主观意愿。在房屋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绝大多数情况下和受赠人是直系亲属关系,其赠与行为的实施通常包含着深厚的亲情色彩,使受赠人受益是赠与人实施赠与行为的最直接目的;即使在受赠人非为赠与人直系亲属的其他情形,赠与财产或是出于某种报答,或是为了给予资助,从而使得赠与一方面可以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资助,另一方面也有满足当事人感情需要的作用。假如因赠与人的死亡而使合同不能履行,受赠人不能受益,则会出现赠与人夙愿未了的后果,而违反了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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