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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
问题出在最后一句,按照法条规定,退还的应该是已收保险费扣除应该扣除部分后剩余的保险费,而非现金价值。 《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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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 1、收取全部保险费 2、要求投保人支付违约金 3、收取手续费 4、收取部分保险费 也就是他可以收取部分违约费用和保险费用,视合同的履行期限决定
在保险实务中,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主要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转让合同主体资格,或者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转让保险金请求权。实际操作中,投保人转让合同权益,一般只发生在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主要争议的情况会发生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转让保险金请求权的情况下。本文主要分析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转让保险金请求权的情况。 合同转让的法理根据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
具体而言,责任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如下几部分: 1、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如体育场、展览馆、影剧院、市政机关、城市各种公用设施等,均有可能导致公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这些地方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就负有相应的法定赔偿责任,从而需要、且可以通过责任保险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转嫁风险。 2、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 3、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 4、各种需要雇用员工的法人或个人。 5、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6、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此外,在各种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民事责任事故危险,建设工程的所有者、承包者等,亦对相关责任事故危险具有保险利益;各单位场所(即非公众活动场所)也存在着公众责任危险,企业等单位亦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公众责任保险的形式很多,主要有普通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承包人责任险等。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办公楼、饭店、工厂、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都可以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这方面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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