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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各县(市)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出租汽车个体经营实行委托管理制度。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自主选择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或者经考核合格以上等级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实施委托管理,并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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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转让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程序,严格审查,按照时限核发相关证件;(二)维护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自主选择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或者出租汽车企业实施委托管理的权利,不得指定委托;(三)加强对出租汽车非法营运活动的查处,不得参与非法营运活动或者为非法营运活动提供保护;(四)按照规定及时受理投诉;(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干涉经营者合法的经营活动;(六)在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扣留车辆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扣留凭证,并将扣留车辆统一停放,不得使用。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未如实给付乘客有效票据,或者转借、串用票据的;(二)未按照乘客合理要求使用车内空调、音响等设施的。
经营者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参与行业文明创建、优质服务活动事迹突出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特殊客运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事迹突出的;(四)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事迹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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