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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物资项目的配单,是指编制援外物资项目供货清单、货物参考价格和项目概算,并提供配单工作报告的经济技术咨询活动。商务部应当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单...
可行性研究单位或配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意见、拟供货物清单或编制的供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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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评审专家委员会或评审单位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企业,确定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实质性变更其采购承诺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中选资格。采用或竞争性谈判的,应当按中标候选次序在其他中标候选企业中选定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一)所有中标候选企业均实质性变更采购承诺;(二)所有中标候选企业的报价明显偏离市场合理价格。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配单单位应当根据援外物资项目政府间协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的基础上,根据《指导目录》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原则编制供货清单。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货代服务企业应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及其他必要的保险。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企业应当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按规定办理保险的,自行承担损失。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不影响企业履行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任务或供货任务、货代服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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