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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你只能依法起诉离婚。没有特别理由,第一次起诉,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至少需要起诉两次以上。...
1、离婚可协议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在户口所在地做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可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对方经常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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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民事诉讼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据,到对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起诉,要求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均分,抚养孩子,对方支付抚养费,2周岁以下孩子原则上由女方抚养,但女方需要有抚养能力;2周岁以上的孩子由抚养条件优越的一方抚养;10周岁以上的孩子,会征求孩子意见作为参考,法院会综合双方各自的抚养能力及条件判决孩子抚养权,对方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可以来电或当面咨询。简易程序最多3个月出判决,普通程序最多6个月出判决。
(1)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此处的“重大过错”主要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情况。
按照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又将“重大过错”解释为:“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由此可见,除非军人一方具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重大过错的,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应判决驳回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有观点认为,军人职业虽然具有特殊性。但其本质上也是一种职业选择,赋予他们离婚的特权没有道理。婚姻法对军婚保护的总体思路,就是通过限制军人配偶一方的权利来对军人的额外义务作出补偿。目前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制度否定了婚姻的感情基础,过分追求一种军婚稳定的结果。“但书”条款是在平衡各种争论各种利益的基础上所采取的一种折衷办法,立法的意图是为了既保留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的制度,又不能忽略对平等、自由、公正等法律价值的破坏。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情形时,否定其所的特殊权利,阻断其主观意志对配偶一方离婚权行使的限制,但其仍然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造成了侵害。在一般婚姻离婚时以“感情破裂”为标准,但在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时却以“重大过错”为标准,这两个标准的层次显然不同,感情破裂并不意味着要有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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