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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企业的这种做法不合法。...
企业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不合法。 该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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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为例,单位扣抵押金的行为不合法。 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即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同样指出:“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本人”;
是不合法的!公司无权向自己的职工要求在工作期间的任何押金,这是法律的规定。公司如果考虑到某种因素,而向员工收取押金,而员工因对自己的工作的一种长久的保障,可以交取适当的押金,这也是可以的。作为我们现在的经济社会,我们是不允许这样的受雇关系的,起码它不适合社会主义的理想主义的劳资关系,这也不是我们要看到的一种工作习惯。作为我们想找到自己喜欢的工作,作为公司希望得到他们所需要的优秀的员工,我们不能否认。我们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努力,我们都会拿出自己最好的成绩,而我们又何必要拿一些都是很难为情的手段来做要求啦!作为我们的工作环境只能作为一种招聘的一个小技巧,作为我们社会就只有选择去取缔。因为好的环境是我们大家监督出来的!
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其存缴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缴不足的,应当及时补足。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可以不再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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