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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如何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时,带上有关证据,如货物发票、受损失证据(医疗证明、碎骸残片等)到经营者的单位,与其负责人或...
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协商和解的定义: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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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找经营者协商之前,应咨询或学习《》、《》、新“三包”规定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弄清经营者在哪些方面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是退货、换物还是修理,能得到多少赔偿等。然后带着法规和实物、发票去找商场负责人,陈述自己购物及发现质量问题经过,并依法提出自己的赔偿要求。经过协商能得到满意解决最好。如协商不成,可寻求其他解决途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第十二条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020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第十三条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原件以及受托人的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消费者本人签名。
发生消费纠纷想要和解解决的,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诚意,交换意见、取得沟通,然后经过协商,就问题的解决达成一致。
消费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选择退货:(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2)《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国家规定实行“三包”的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该条所说的“性能故障”是指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对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进行过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该规章第十三条还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可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3)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消费者可与经营者约定退货的具体情形,当约定的情形出现时消费者可以依约定要求退货。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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